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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2026年度公告推荐:天津市北辰区教育局食堂委托供餐服务项目

发布日期:2026-08-18 15:17:47 浏览次数:3

2026年度公告推荐:天津市北辰区教育局食堂委托供餐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JCZB-C-2026062)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

一、招标条件

本北辰区教育局食堂委托供餐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3.8430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北辰区教育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北辰区教育局食堂委托供餐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北辰区教育局食堂委托供餐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北辰区教育局食堂委托供餐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2024或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3.提供2026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4.提供2026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8月17日09时00分到2026年08月21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投标人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获取。招标文件的售价:售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9月07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09月07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天津市

七、其他

一、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信息的查询应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进行)“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质疑、投诉方式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8.询问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三、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注:了解公告详情编辑(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发至邮箱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郑 工

电话:13041093518

邮 箱:guoxinzhaobiao0001@163.com